实务研讨(三)客户身份重新识别的适用情形
一、客户身份重新识别的有关规定
《反洗钱法》第十六条对重新识别的适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关于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情形与上述规定类似。
另外,这两部规范性文件都允许金融机构、支付机构酌定其他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情形。在持续识别中,如果发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重新识别对待。在可以按照持续识别处理的场合,按照重新识别处理也是符合规定的。
二、客户身份证件更新的问题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需要明确客户身份证件更新的含义。客户身份证件的更新,包括两种性质的更新,第一种是在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提交新的证件的行为,同一类型证件因编码规则变更而导致前后号码不一致的,应视为号码未变更,为表述方面,可称之为证件的同类型变更。同类型变更的原因包括证件到期、遗失补发、记载内容变更等。第二种更新是,客户重新提交的证件的类型或者号码与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的类型或者号码不同,这种更新涉及客户之前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问题,应按重新识别对待,对此,《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有明确规定。
《反洗钱法》关于客户身份证件更新的规定,见于第十九条第二款,本款的表述是这样的:“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本条所指的变更,包括证件的同类型变更和非同类型变更。下面将重点分析证件的同类型变更。
《反洗钱法》第十九条的内容是关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证件的同类型变更不需要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呢?假如在更新身份证件时,不需要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则仅仅要求客户提交新的证件即可,而不必进行询问、核对、查验、记录等身份识别操作。
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客户身份证件的同类型变更是应当按照身份识别进行处理还是仅按身份资料保存进行处理无明确规定。如果按照身份识别处理,到底按照持续识别进行处理呢?还是按照重新识别进行处理?如果按照持续识别进行处理,身份识别标准是简式的。如果按照重新识别进行处理,其识别标准不低于初次识别。
需要说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仅规定客户身份证件到期的,应要求客户更新证件,到期更新通常为同类型变更,但这两个文件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应进行身份识别以及是按照持续识别进行处理还是按重新识别进行处理。
在《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客户身份证件到期更新的规定与持续关注客户的规定位于同一条(第十九条)之中,但分属于不同的款,持续关注客户的规定在第一款,客户身份证件到期更新的规定属于第三款。在《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持续关注客户的规定和客户身份证件到期更新的规定分属于不同的条款,持续关注客户的规定是单独的一条(第二十一条),而客户身份证件到期更新的规定见于第二十二条。
在立法技术上,同一条但不同款的规定可以属于同一制度,也可以属于性质相近但又有区别的制度。持续关注客户的规定属于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制度,从立法技术和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判断,客户身份证件到期更新与身份识别有关。
在学理上,客户更新身份证件的,无论是证件的同类型变更,还是非同类型变更,视为客户身份信息的重大变更更为妥当,因此应按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对待。更新身份证件的事实表明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可能失去效力或者客户身份与先前不一致,符合《反洗钱法》第十六条关于客户身份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存疑而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规定。《反洗钱法》第十九条关于更新客户身份资料的规定与身份识别并不矛盾,在逻辑关系上,客户身份识别是客户身份资料保存的前行为,法律条文为了简洁和篇章结构的有序分工而无须重复这个问题。另外,《反洗钱法》第十九条的“客户身份资料”不仅仅指客户身份证件,还包括其他身份信息。《反洗钱法》第十九条关于客户身份资料更新的规定与第十六条中关于客户身份识别真实、有效、完整的规定相互呼应。
身份证件到期是指在身份初次识别中按照规定所记录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项中的证件有效期届满,包括以下情况:客户本人身份证件到期,代理人身份证件到期,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务经办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证件到期,客户的关系人的身份证件到期。其中,代理人、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务经办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客户的关系人的身份证件到期,是应按重新识别处理还是按照持续识别处理,目前的规定并不明确。
身份证件到期更新一概按照重新识别进行处理,虽然符合规定,但实务中有难度,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客户本人更新身份证件的,按照重新识别处理,但客户的代理人、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务经办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证件到期,客户的关系人的身份证件到期,如果未发现其他身份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按照持续识别进行处理并不违反有关规定。
何为身份信息的重大变更?应以《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准,后者在第(一)项后有一个“等”字,说明并未以列举的信息为限。
三、客户身份重新识别的方法
在法理上,对客户身份重新识别的标准不应低于初次识别,从有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看,也支持了这一论断。
关于重新识别的方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办法》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作了规定,规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二)回访客户。(三)实地查访。(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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