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賭客被禁錮金沙城客房上吊亡中院駁回家人上訴維持酒店免賠
2016年7月金沙中國(1928)旗下金沙城中心一間酒店發生的內地女賭客被禁錮上吊自殺案,死者的丈夫、兒子及父母向酒店經營者提出民事索償120多萬澳門元。澳門初級法院於2019年裁定,酒店經營者毋須為住客的自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駁回賠償請求。死者家人不服再上服至中級法院,中院今天(18日)公佈,裁定有關民事方面的上訴敗訴,維持一審的判決。
初級法院一審曾於2018年5月裁定四名被告無罪,死者丈夫提出上訴,中級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原審法院的裁判在審查證據方面出現明顯錯誤,宣告原審裁判無效,將案件發回重審。
而在民事方面,初級法院在2019年3月裁決,指根據澳門《商法典》規定,旅舍主須對住客留宿期間的傷亡承擔客觀民事責任,但傷亡原因不可歸責於旅舍主則除外,由於案件證明女死者是自殺,因此可排除民事責任,駁回原告提出的賠償請求。
死者家人不服就此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辯稱原審法院得出死者自縊身亡的結論一方面證據不足,另一方面也不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尚未有最終確定判決之前,便在民事賠償案件中作出這樣的定論,進而排除被告的民事責任。
中級法院對上訴案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從原審法院就事實事宜所作的合議庭裁判來看,不存在證據不足的問題;另據上訴人所指的刑事訴訟程序之宗旨,是追究案中四名被告涉嫌對女死者實施的一項為賭博的高利貸罪,和一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刑事責任,查明被告禁錮死者與死者自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而非旨在查明死者是死於自殺還是他殺。由於刑事部分已裁定死亡屬自殺,且該刑事訟訴不是本民事索償的先決訴訟,法官不必等待刑事訴訟的確定判決。因此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維持初級法院民事法庭的裁決。